11.05.2008

合理使用判決們(一)

97年智上字第8號
審酌被上訴人利用系爭圖片之目的及性質,係為提升設計、編輯效能及雜誌品質,而非為商業目的所使用;而系爭圖片乃雜誌封面,被上訴人利用之質量占雜誌之比例尚低,且其利用結果對該雜誌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無影響等情,應認被上訴人前開重製行為屬合理使用之範圍...

95年國字第5號
而著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考或論證、註釋或評註而言。換言之,必須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

93年自更(一)字第2號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在案,此「著作人」並未限定係何種「著作」之「著作人」,足見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均有「公開播送權」...

台北地院92年易字1969號


[智慧局]
電子郵件970821

電子郵件970319

電子郵件970121

電子郵件970116
另外有關合理使用的標準,本法並未規定規定重製多少比例或是多少數量才構成侵權行為,而應就具體個案審酌利用著作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為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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