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2007

Every Note Counts

正在想該如何為這篇文章命名時,突然"illegal music"幾個字在腦海中浮現,感覺有種奇妙的fu。


怎麼說呢,到了我們這個年代,"illegal or not" 突然變成一個重要的音樂相關詞彙,其重要性不下於"美妙的(beautiful) (or plain)、好聽的(good) (or bad)、難以忘懷的(hauntingly)、意義深遠的(meaningful) (or meaningless)、令人感動的(touching) (or disinteresting)"等等等情感性詞彙,甚至有凌駕而上的趨勢。

我想,這應該也算得上是20世紀奇特的發明之一吧XD! DRM技術的發明,更是這項發明的傑出配套措施之一,緊緊的鎖住音樂,深怕一個不留神,就會洩漏了一個珍貴的八分音符。

前幾天KKBOX的部落格音樂盒beta版正式上線了,記得前幾個月訪談時,才問過他們有沒有販賣部落格音樂的想法,當時說是還在商討授權的事宜,沒想到這麼快就上線,令人有點小驚訝。無論如何,以後,想放背景音樂但膽子卻又不夠大的blogger,至少可以利用這個服務,(希望是一個有保障的服務,不會突然又說是違法的網站之類)。

突然想到,依照這樣發展的趨勢,除了非常在意音質與收藏價值者外,真不曉得為何要購買實體CD? 在這個數位時代,都能夠利用網路對話了,但卻不能利用網路讓對方欣賞自己的CD,因為可能會侵犯到著作權,更不可能放在網路上與大家分享,因為這也可能會侵犯到著作權。最後,只能邀請三五好友一起欣賞,但人數也不能過多,場所也不能是公開的,否則還是可能會侵犯到著作權...

寫到這,真的有種哭笑不得的感覺,感覺著作權真的是常伴我們左右,像影子一般。

然後,讓我感到最不解的是著作權法裡的合理使用原則。

雖說是有一個原則放在那兒,作為捍衛使用者僅存的一些自由權利,但實際上卻又發揮不了作用,因為"合理使用"它不是個權利,它只是個抗辯,也就是說,得等一切都上了訴訟程序,然後原被告雙方都到了法官面前,在原告羅列了一堆罪狀之後,被告才能提出一個微弱的"合理使用"抗辯,感覺上勝算已經不大了。更別提,對方如果是資力雄厚的國際唱片公司,有專屬的律師團,以及豐富的人脈了...

有點像是球員兼裁判的遊戲,因為遊戲規則是由權利人制定,然後強加於使用者身上,先形成道德上的一層枷鎖,然後再落實於法律當中,完美配合的結果是,使用者只有遵守或不遵守兩種選擇。

如果想在體制下突破現階段的困境,也就是創用CC想推行的"some rights preserved",只能依靠使用者自身團結的力量,like Utopia,其本質上就帶有相當高的理想性色彩,因此宣示的意味可能遠大於實際上的效用,長期的發展究竟如何,也很值得後續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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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夢想而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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