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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2008

合理使用判決們(一)

97年智上字第8號
審酌被上訴人利用系爭圖片之目的及性質,係為提升設計、編輯效能及雜誌品質,而非為商業目的所使用;而系爭圖片乃雜誌封面,被上訴人利用之質量占雜誌之比例尚低,且其利用結果對該雜誌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無影響等情,應認被上訴人前開重製行為屬合理使用之範圍...

95年國字第5號
而著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考或論證、註釋或評註而言。換言之,必須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

93年自更(一)字第2號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在案,此「著作人」並未限定係何種「著作」之「著作人」,足見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均有「公開播送權」...

台北地院92年易字1969號


[智慧局]
電子郵件970821

電子郵件970319

電子郵件970121

電子郵件970116
另外有關合理使用的標準,本法並未規定規定重製多少比例或是多少數量才構成侵權行為,而應就具體個案審酌利用著作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為綜合判斷...

must be more...

12.18.2007

昂貴的著作權

根據American University社會媒體中心(Center for Social Media, CSM)於九月底的報告 "The Cost of Copyright Confusion for Media Literacy" 指出,對於著作權合理使用概念之混淆與模糊不清(copyright confusion)造成了媒體素養(media literacy)養成方面之不合理成本。

該報告指出,許多不必要之著作權限制以及對於著作權法之誤解與陌生等,對於媒體素養教育 (to cultivate critical thinking about media and its role in culture and society and to strengthen creative communication skills) 造成相當大之傷害。摘要如下:
  • Too many teachers fear they will misinterpret fair use or are simply unaware of its expansive nature.
  • Fair use creates a kind of situational public domain.
  • Teachers resolve cognitive dissonance with studied ignorance, quiet transgression,
    and hyper-compliance. (面對著作權之混淆,教育者多採取有意忽略、低調違背或者高調妥協之態度)
  • It is time for media literacy education to move beyond outworn “guidelines” and dubious “rules of thumb.”
(該份報告經由與數十位老師、教育者之訪談而作成。)



[相關報導]

::Fair Use and Mashups::
::Report Describes High Cost of Copyright Confusion for Media Literacy::

Law for Mashups

美國會議員Mike Doyle最近建議美國會應該將混搭創作納入著作權之保護範疇。Doyle於新聞稿中所提及之內容大致如下:


  1. 現行的著作權架構無法符合許多創新類型音樂之需求,影音混搭即為其中之一。
  2. 以"Girl Talk"為例,他的創作主要是將饒舌(rap)歌詞與音樂混合,其中音樂的部份則來自於GT自製之混搭音樂(music mashups,拆解一首以上之歌曲,然後重新組合)。
  3. 以既存之歌曲為基礎,並經過重新處理與排列後,混搭音樂與原曲為全然不同之藝術創作,許多人認為混搭音樂應該合法化與獲得認同(The Chicago Tribune)。
  4. 此外,許多嘻哈藝術家與饒舌歌手也經常發表原曲之純樂器版本,並認為這些音樂可以被重新組合、改變、編輯並被融入新的音樂創作當中。
  5. GT重組音樂之作法應該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之規範,因為其利用音樂之方式具有轉化性(transformative),再者,從既存歌曲中擷取數秒音樂之行為對於原曲之銷售應該也不至於造成影響。

  6. 然而,GT發現即便其願意補償原曲作者之損失,在現行之著作權架構下,補償卻變得非常困難或難以實現,因為唱片公司所要求的比例、再加上GT於單首歌曲中使用了許多歌曲之緣故,使得GT創作音樂之成本過鉅而難以維持。

  7. Doyle認為愈來愈多non-DRM數位音樂之販售,證明了音樂產業於數位時代必須放棄原本之思考模式,接受改變之存在,而非採取抗拒之態度。

11.23.2007

Fair Use in Cartoon



"什麼是著作權與合理使用?"的迪士尼版(Disney Parody Version)。


雖然是剪接許多可愛的卡通片段而成,但實在是太零碎以至於無法觀看,(看得我頭又痛了="=),感覺得到作者(Professor Eric Faden of Bucknell University)非常的氣憤填膺,不然如此瑣碎的剪接工作,不憑一股毅力是絕對做不到的吧!(?)

原文的最後還附上這一句: "... through the words of the very folks we can thank for nearly endless copyright terms." (~"~)

合理使用原則真的是叫人頭疼啊,不論就抽象意義之理解,或者是具象影片之觀看,都一樣叫人吃不消 。